生活

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

  4月,国家层面出台6项新能源汽车政策。其中包括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路测法规;免购置税新能源车型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管理办法;车企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等重要政策。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吧。

  充电政策类

  1、为加强安全管理深圳将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发布关于《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

  2、电动公交保持0.6元每度不变唐山市下调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

  唐山市1月26日发布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城市电动公交车仍维持每千瓦时0.60元;其他电动汽车由每千瓦时1.35元降到0.90元。

  3、长春出台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建充电桩

  长春发布《长春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长春市现行实施峰谷电价的范围执行。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用电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4、大连给予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企业需具备5大条件

  大连4月9日发布《大连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充电设施投资30%的财政资金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补贴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补贴300元/千瓦。

  5、潍坊市发布“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将建5.05万台充电桩

  潍坊市发布了《潍坊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潍坊市预测至2020年,全市发展电动汽车数量约为50819辆。2020年全部建设项目完成后,潍坊全市将形成由171座充换电站、5.05万台充电桩组成的充换电服务网络。

  6.1月10日开始执行苏州7座以下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最高1.90元/度

  苏州1月8日发布关于核定2018年第一季度我市纯电动客车(12m)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根据规定,苏州对纯电动客车(12m)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价格1.44元/千瓦时;纯电动汽车(7座以下)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价格1.90元/千瓦时。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0日起执行。

  7、福州:2020年建2.5万个公用充电桩推广7.5万辆电动汽车

  福州市3月发布《福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修编)》的通告,至2020年全部完成福建省下达的2.5万个公用领域充电桩的建设任务。

  8、漳州2020年前实现公交车电动化给予置换和充电建设补贴

  漳州市1月10日发布《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年,将全市2011—2013年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纯电动)公交车;2020年前,全市传统能源城市公交车全部更新为新能源(纯电动)汽车。

  9、平潭发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暂行)

  福建平潭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细则所指的充电设施是2016年以后在实验区辖区内新建的、符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运营服务条件,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设施项目。

  10、广东高速公路充电设施规划出台三年内将建快充站108.5对

  广东省发布《广东省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规划2018至2020年建设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站108.5对,其中新增89.5对,2018年建设28.5对,2019年32对,2020年建设29对。

  11、东莞发文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信息报送

  东莞发布《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信息报送事项的通知》,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建成充电设施项目后,应及时填写《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表》,并提供项目所在地坐标图、现场照片(含全站总体照片、每桩铭牌照片)等资料(具体资料模板请参照附件),所提交的资料将作为申报相关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原始依据,各企业须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12、东莞将出台充电行业新规新小区应100%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东莞市发布公开征求《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通知指出,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且建有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25%。

  13、中山市2018年在166个公共场所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并给予相应补助

  中山市3月20日发布《2018年中山市公共场所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建设计划的通知》,为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布局,2018年计划在学校、公园、酒店、商业广场、客运车站等166个公共场所推广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14、海口启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工作5月22日截止

  海口4月28日发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的公告,将启动对符合规范和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补贴工作。

  15、恩施州规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0.59元/度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恩施州2月7日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充电电度收取费用,其上限标准为0.59元/千瓦时(含税)。

  16、青海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3月20日发布《青海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指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公共文体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17、三亚规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公交车最高0.8元/度

  三亚3月29日发布《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为0.80元/千瓦时,其他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为1.00元/千瓦时。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18、青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出炉乘用车最高0.65元/度

  青岛5月29日发布《关于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的通知》,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0.65元/千瓦时。

  动力电池政策类

  1、中机中心2月1日起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

  中机中心2月1日发布《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要求企业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和本通知的要求,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申请厂商代码,并备案编码中“规格代码”和“追溯信息代码”的编制规则。

  2、工信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也于2月26日正式发布。暂行办法指出,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3、动力电池“白名单”重出江湖首批申报工作已开启

  中汽协4月26日正式发布《关于开展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申报工作的通知》,也即意味着曾让动力电池行业谈之色变的“电池白名单”正式重出江湖,并且4月26日起正式启动第一批白名单的申报受理工作。不过,通知指出,实施白名单管理为行业自律行为,有关企业按照要求自愿申报。

  4、工信部就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将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5、深圳率先发文开展新能源车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深圳3月27日印发了《深圳市开展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动力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和实践。根据工作方案,深圳计划到2020年,实现对纳入国家和地方购置补贴范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动力电池生产、使用、贮运、回收、利用各环节规范有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示范体系,形成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经验。

  6、青海将重点促进锂电产业发展2025年动力电池年产能达到25GW

  青海省发布《关于促进青海省锂电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2025年,全省碳酸锂生产规模达到17万吨/年,锂电池电芯产能达到60GWh/年。其中,动力电池产能达到25GWh/年、3C及储能电池产能达到35GWh/年。

  技术标准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等三项电动汽车国标全文正式发布

  近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正式公布GB/T1848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GB/T35178-2017《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气消耗量测量方法》、GB/T35179-2017《在用电动汽车安全行驶性能台架检验方法》三项电动汽车国标全文。三项国标都将于2018年7月1日实施。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规定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充电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供电设备的供电电源额定电压最大值为1000V AC或1500V DC,额定输出电压最大值为1000V AC或1500V DC。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气消耗量测量方法》规定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气消耗量的测量方法。该标准适用于使用压缩氢气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在用电动汽车安全行驶性能台架检验方法》规定了电动汽车常规检验、电气安全、驱动能力、电能消耗、动力蓄电池系统和车内电磁环境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M类、N类在用电动汽车,不适用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全时四驱电动汽车。